4月20日、21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二審宣判了一起“易商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反傳防騙快訊了解到,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商通公司)一級代理商吳某光、劉某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判認定,2012年,易商通公司注冊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高某。該公司以“訂單式消費”作為投資方式發展會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自2015年開始,易商通公司推出“投資新業態”模式和“本地電商”模式發展會員吸收存款。
“投資新業態”模式是指,投資者通過易商通公司旗下的易訂商城購物平台一次性投入5000元或者5000的倍數,成為易商通會員,可以得到1.5萬元商品,會員可以在購物平台上提取5000元商品,將剩餘1萬元商品放在購物平台進行寄售,公司收取20%管理及服務費,剩餘80%的寄售收益按周結算給會員,並承諾10個月內收益8000元。
“本地電商”模式是指,投資者投資1000元,在購物平台上提取1000元商品,隨後每周給投資者分期返本金,6個月左右承諾收益1200元。
反傳防騙快訊獲悉,2015年以來,劉某煥在永濟市注冊成立了永濟市北城易商通專賣商城體驗店、永濟市南城愛國易商通專賣商城。劉某煥作為一級代理商,發展會員可以獲得會員投資額5%的管理費和會員投資額7%的推薦費,以及發展的二級代理發展會員,可獲得會員投資額2%管理費。
至案發,劉某煥發展會員1391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362.2萬元,獲得管理費516萬餘元,推薦費112萬餘元。
反傳防騙快訊還獲悉,2016年2月份,吳某光在未取得相關金融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成為易商通公司的一級代理商後,先後在淮南市田家庵區設立多個網點,通過該公司的“易購商城”網購平台,宣傳“消費新業態、消費可以返現獲利”的經營模式,廣泛向社會宣傳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經吳某光推薦的二級代理每完成一單,吳某光可獲得2%的服務費返點。
至案發,吳某光發展會員1423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金額為2.2億餘元,造成社會公眾直接經濟損失3522萬餘元。
兩地原審法院認為:上述兩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劉某煥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吳信光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原審法院宣判後,上述兩名被告人不服,分別向其地的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並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其中,劉某煥上訴稱,“與會員簽訂合同的主體是易商通公司,承諾返利的也是該公司,會員也將投資款轉賬給了易商通公司或高某本人,其注冊的南城、北城體驗店與易商通公司不存在法律關係,其未吸收公眾存款,沒有在社會上進行公開宣傳,也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述兩地的二審法院受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運城市原審法院還判處將劉某煥違法所得6291540元繼續予以追繳,與在案財產一並返還給被害人,而淮南市的原審法院對涉案財產的處理問題,在判決書中並沒有提及。